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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贈予行為能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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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離婚財產贈予行為能撤銷嗎?

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故基於《合同法》幾種特殊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立法目的,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樣不得任意撤銷。

以上就是有關離婚後財產贈與情況的處理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財產認定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夫妻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部分也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益,所以顯然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應當主張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