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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贈予孩子財產能撤銷嗎?

財產分割 閱讀(4.66K)

父母離婚贈予孩子財產能撤銷嗎?

一、父母離婚贈予孩子財產能撤銷嗎?

對於離婚協議中關於父母將一方名下的房屋約定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不應當撤銷。根據《婚姻法》36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當一方沒有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另一方應作為子女的監護人請求一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不應以一方違約為由請求撤銷協議分割房屋,從而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物權法》中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使物權變動通過登記產生公示公信力,保護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雙方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約定的情形下,並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護。故在一方違約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在沒有法定的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應當作為監護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二、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共同收入,那麼在處置共同財產時也是必須要經過雙方的意見才可以,當出現了感情問題後,也是可以將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方面不能達成一致時,也是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