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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予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收回贈予子女的財產: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親近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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