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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並不是在簽訂後,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離婚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而到法院訴訟的,經法院審理判決的,原離婚協議即失去了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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