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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如何自動離婚?

離婚 閱讀(1.37W)

一、我國法律規定如何自動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如何自動離婚?

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訴訟離婚。採取後者的話,需要證據分居滿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這在實踐中幾乎證明不了。建議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從法律上來講,分居兩年是應當判決離婚的一個條件,但是要有證明分居兩年的證據,或者對方能夠認可已經分居兩年。

但是這個是比較難證明的,除非有出國或者到另外一個城市生活的證據,否則如果對方不承認分居兩年,一般情況下法官不予採信,對於離婚案件分居兩年這個說法其實很難實踐。

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訴訟離婚。採取後者的話,需要證據分居滿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這在實踐中幾乎證明不了。建議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從法律上來講,分居兩年是應當判決離婚的一個條件,但是要有證明分居兩年的證據,或者對方能夠認可已經分居兩年。

但是這個是比較難證明的,除非有出國或者到另外一個城市生活的證據,否則如果對方不承認分居兩年,一般情況下法官不予採信,對於離婚案件分居兩年這個說法其實很難實踐。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3、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如果起訴到法院離婚,分居滿2年,法院會支援離婚。

在訴訟離婚之中採用分居兩年進行離婚的話,需要證明的證據有非常多,一般不太實用。雙方可以呈現出自己的相關條件來進行相關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協商相關的共同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權的話,可以直接進行協議離婚比較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