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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經濟賠償條款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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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經濟賠償條款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經濟賠償條款可以反悔嗎?

1、不可以反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賠償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據此,如果已經辦理離婚證,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可以就財產部分撤銷

簽訂離婚協議應遵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就財產部分主張撤銷,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但如果協議簽訂時並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那麼該協議則將被認定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強制執行。

二、協議離婚的流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常言道言而有信是做人的根本,可有些人當初之所以答應給另一半補償,真正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另一半痛快的同意離婚,在另一半同意離婚之後對經濟補償問題又視若無睹。如果縱容這種沒有原則底線的行為,最終受損失的也是自己,而且對方也完全不領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