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協議的賠償金是否可以反悔

離婚 閱讀(2.99W)

離婚協議的賠償金是否可以反悔

一、離婚協議的賠償金是否可以反悔?

離婚協議書因為涉及到身份關係,因此不受我國《合同法》調整。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故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成立。然而,成立並不意味著協議生效。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

因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後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後生效。

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也應該具體分情況看:

1、 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

2、 離婚協議書生效後,一般應嚴格遵照協議履行,但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必須是屬於欺詐、脅迫等情形。

二、籤離婚協議書要注意哪些問題?

1、首先夫妻雙方應確定是否自願離婚。

2、離婚前的首要問題--小孩的撫養權。 離婚對於夫妻雙方的精神打擊和痛苦,成年人都難以承受,何況對於一個未成年的小孩。因此,夫妻雙方再協議離婚時,應儘量降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在討論小孩撫養權問題時,應更多的從有利小孩今後成長的角度來考慮,誰撫養對小孩今後的生活、教育、成長更有利,應協商由誰撫養。作為非撫養方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同時享有探望小孩的權利,怎麼支付撫養費及如何行使探望權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下來。

3、離婚財產分割--離婚的難點問題。 離婚財產的分割包括夫妻婚前財產的分配工作、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分配工作、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分配工作。離婚財產的表現形式不僅僅限於雙方的銀行存款,還包括股票、債券、住房公積金、養老金、房產、汽車、貴重首飾、家用電器等等。在做好分配工作之前,雙方最好先應明財產清單,並註明財產購買時間、現在在誰名下、由誰管理,然後針對每一個財產雙方進行協商分配。雙方在離婚財產分配時,可以根據約定優於法定原則,雙方自願對財產自由的約定歸屬。如果說對一些重要財產產生爭議,可以一起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獲取專業意見後,再根據法律規定來約定財產的分割方式。

三、簽訂離婚協議有什麼要求?

1、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2、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3、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4、必須雙方自願。非自願採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籤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5、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對於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所以,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離婚協議當中約定的賠償金是多少就應該支付多少。可是,雙方只寫了離婚協議卻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那也沒有必要按照離婚協議書當中的約定來履行自己的相關義務了。或者說關於賠償金的約定是對方脅迫自己寫的,這樣的話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