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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房產在未成年孩子名下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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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屬於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則子女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所以,夫妻離婚時對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是不能隨意處置的,一般由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代為保管。

我國房產在未成年孩子名下離婚怎麼辦?

雖然購房款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房子也登記在其兒子名下,視為夫妻雙方對其兒子的贈與,該房產是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對其子女名下的房產進行分割,離婚後,有撫養權的一方也不能隨意賣掉該房產。

房產證登記的名字是孩子的,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為房產的所有人,該房產也就不應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另外,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分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離婚夫妻雙方哪一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就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在這套房子裡。

一方面,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從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夫妻的財產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情況,此時我們應當注意此時離婚的時候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