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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選擇哪種方式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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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選擇哪種方式更好?

離婚選擇哪種方式更好?

從成本最低、更有效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建議最好是到人民法院去辦理調解離婚。

1、登記離婚的性質決定其強制力不如調解離婚。

登記離婚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確認的範疇,目的是解除當事人之間合法的婚姻關係,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婚姻關係解除的登記具有法定的效力。但是,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工作不屬於行政許可的範圍,不會在其對當事人作出離婚登記後,繼續對當事人之間因婚姻關係進行行政管理,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在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的提交的離婚協議的履行出現糾紛時,當事人需要通過另行提起訴訟來主張自己按離婚協議應享有的權益。

2、離婚協議與一般民事合同不同,更容易引起糾紛。

離婚協議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首先簽訂離婚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只限於合法的夫妻之間。而因夫妻之間關係的特定性,在離婚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都有可能引起很多的不確定性。例如,情況一: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時是認真的,還是互相因爭吵而一時衝動,其實雙方都並不真實想履行合同,因此,離婚協議的真實性不如一般民事合同那樣容易確定;情況二,夫妻之間簽訂離婚協議時不一定考慮到公平、平等這些普通民事合同成立所必須的要件,因此,一方很容易在事後反悔,如果法律強制規定離婚協議為生效合同,有強制執行力,勢必會引起更多的爭議。因此,登記離婚中的離婚協議更容易產生糾紛。實踐中,當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因一方不履行或不按離婚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將另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的,法院可能會參考離婚協議的相關規定,例如,關於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的處理,或者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確認,但是很少會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

3、調解程式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經過法院調解離婚並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院的調解程式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調和,即經過法官主持的調解之後,雙方和好,撤銷訴訟,不再要求離婚的情況,調解和好的情況法院不需要出調解書;另一種是調離,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離婚的意願、財產和債務的分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均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根據雙方對離婚問題達成的協議的內容,出具調解書。另外,需要注意調解書生效的時間與調解書籤收的時間不一定相一致,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生效,再經過法院確認,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在卷中,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既具有法律效力,此時,當事人是否簽收調解書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該調解書與判決書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是證明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的憑證。調解書不能上訴,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書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根據調解書的內容強制執行。

4、兩種方式離婚所需要的費用和時間相差不多。

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兩種方式辦理的費用和時間都差不多,甚至通過法院更經濟,因為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可以作為房產、車輛等財產的過戶依據,而離婚協議一般還需要經過公證手續,費時費力費錢。一般通過法院協議離婚費用為150元人民幣,一星期內可以辦理完畢。另外,夫妻雙方的戶口均不在北京的情況下,到法院辦理的話,可以避免兩人再回到外地辦理,省時間省精力省費用。

因此,這兩種協議離婚的方式相比較的話,一方面,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的登記效力不如通過法院的調解程式作出的離婚裁定的效力高,而對於夫妻雙方存在著比較大標的財產分割的情況下,顯然適合到人民法院辦理可以更好的防範財產風險。另一方面,通過調解程式解決離婚訴訟可以弱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減少後續糾紛產生的可能性,同時可以節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