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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放棄婚前財產離婚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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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動放棄婚前財產離婚是可以的嗎?

自動放棄婚前財產離婚是可以的嗎?

自動放棄婚前財產離婚是可以的,離婚自動放棄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法律上強制性的規定也不能凌駕於民眾個人意願之上。民眾對於個人合法的收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自由支配的權利,淨身出戶的約定生效後就不能隨意反悔了。

1、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裡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援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2、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辦理協議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若是男女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一方為了更快的結束婚姻關係,會選擇自動放棄婚前財產,此時對方有可能會為了防止其反悔而要求其簽署自動放棄財產的協議。只要自動放棄財產是當事人自己的意思,此時放棄財產的協議就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