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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和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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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和程式有哪些

近幾年我國的離婚率正在逐漸的升高,同時我國對於離婚條件和程式有明確規定,要符合離婚條件和程式才能夠離婚,那麼到底離婚條件和程式有哪些呢?離婚條件和程式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要遵守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離婚條件和程式吧。

離婚的法定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這一條包括兩種情況:其一為重婚;其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的重婚行為,不僅違反了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而且觸犯刑律,須受刑罰的制裁。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法院應判決離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雙方應互負的貞操義務,無論是過錯方還是非過錯方提出離婚,都證明一個事實,即婚姻關係已很難維持下去。人民法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的折磨與摧殘。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摧殘、折磨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遺棄則指有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上述情況的出現,已使得夫妻雙方很難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嚴重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存在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了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賭博、吸毒等惡習,要耗費大量家庭財產,並有損身心健康,有惡習者往往沉溺於其中不能自拔,已無法去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此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人民法院應做出離婚判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之間長時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則很難相互之間履行相關義務,夫妻關係從而近於名存實亡,故而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理應作出離婚判決。

注意兩點:

(1)夫妻之間分居的原因應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

(2)分居的時間應該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四項規定,並不能完全概括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規定此項兜底條款作為補充。

辦理離婚登記,必須經過以下程式:

(1)申請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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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於離婚申請,應當根據《婚姻法》與《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持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真實、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要求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已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等等。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以上就是關於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離婚條件和程式的問題,對於離婚的條件是我國法定的,只有在符合離婚條件的情況下才會被准予離婚。辦理離婚登記的最後一步是發放離婚證,但在發離婚證之前有一些相關的程式,需要雙方共同來完成。如果對於離婚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