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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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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孩子怎麼判?

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孩子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離婚撫養費標準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所以在判決撫養權時,不管父母是否能夠理智對待,人民法院始終應該站在孩子的角度上去考慮問題,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如果有可能的話,建議父母考慮輪流照顧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