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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內容都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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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內容都包括了哪些

一、口頭遺囑內容都包括了哪些

(一)身份的說明

身份說明包括本人、見證人和遺囑執行人的。本人的身份的說明包括本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等資訊。見證人的身份說明包括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絡方式等表明見證人身份的詳細資訊。遺囑執行人的說明包括其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聯絡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等內容,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型的示範。

(二)遺囑效力的說明

遺囑效力的說明也就是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包括: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三)財產的說明

財產的說明包括: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另外,本人的保險也屬於其財產,也應當說明。保險的說明包括: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四)遺囑的執行

遺囑的執行方面包括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等;另外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等。

(五)有效宣告

有效宣告主要說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宣告。

二、如何訂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表達方式設立的遺囑,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的一種遺囑。

(一)口述

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全部內容、遺囑人姓名、遺囑日期。

遺囑人必須當著見證人的面口述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人還必須口述自己的姓名及年月日,並予以錄音,以便證明遺囑是誰在什麼時候所立。

(二)見證人

訂立口頭遺囑,遺囑人必須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人口述自己姓名、見證內容是否真實準確,並予以錄音。

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外,其他遺囑形式都需要2個以上見證在場。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三)封存

訂立好口頭遺囑後,錄製好的磁帶應現場封存,註明年月日,並由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

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

訂立的口頭遺囑如果不滿足規定的要件,那就無法生效,自然此時也就不能實際履行。而在所有的遺囑裡面,其實口頭遺囑的效力可以說是最低的,一般要是危急關頭過了,而遺囑人也沒有去世的話,那這個時候往往口頭遺囑就是無效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