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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立案後通知原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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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立案後通知原告嗎

起訴離婚立案後通知原告嗎

起訴離婚立案後是會通知原告的。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首先會審查是否符合條件,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一般來講在離婚訴訟中,在排期開庭前會有訴前調解階段,如果雙方通過訴前調解階段就完成離婚,那就不存在排期開庭的問題。調解不成的,法院會安排排期開庭,安排好日期後法院的工作人員會按照您留下的聯絡方式聯絡您。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男方不得起訴離婚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