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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違約時效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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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分配違約時效是多長時間?

離婚財產分配違約時效是多長時間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起訴時效是一年。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發起訴訟的有效期是一年。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訴訟時效的規定是: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

三、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儘管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條件並不是必須要在正式解除婚姻關係之前,可是,正常情況下離婚以後再去分割財產,本來就會比離婚時分割財產困難一些,假如說發生了這種對方無視離婚協議書的現象,還拖拖拉拉的不知道維權,自己要承擔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