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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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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在起訴離婚開庭的時候,有些人遇到了被告不肯出庭的情況。通常情況下,婚姻案件原則上不能缺席判決,原因在於:

1、離婚案件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若當事人不出庭,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的事實都有很大的難度,且這些方面都對當事人的生活乃至人生產生重大的影響。

2、離婚判決具有不可逆轉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確定了離婚判決的效力強大且不可推翻。

有三種情況可以例外:第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