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結婚以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很多人在生活當中,如果夫妻感情出現了不和,不知道該怎樣面對婚姻關係。很多人甚至會覺得,夫妻感情不和就應當離婚。針對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應該離婚嗎的問題,本站小編將為大家做出詳細的介紹。
一、夫妻感情不和是怎麼認定的?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應該離婚嗎?
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的話,夫妻雙方可經過進行協商,看是否要進行離婚,當然也可以,自己處理一下婚姻生活當中的問題不進行離婚,這主要取決於自己的意願。
在以上的資料當中,小編針對夫妻感情不和應該離婚嗎的問題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可以看出,如果夫妻感情不和,想要通過起訴來進行離婚,法院會收集相關夫妻不和的證據。當然夫妻感情不和是否要離婚,還要看自己的實際情況,如果因為一些小問題導致感情不和的話,是可以進行調解的。但是如果實際情況比較複雜,夫妻感情不和,也是可以申請法院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