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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之後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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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之後能否反悔

夫妻協議離婚之後一般是指雙方都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到了離婚證的情況。此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也具有了法律效力,那如果這個時候一方反悔的話,從法律角度分析是否允許他反悔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協議離婚之後能否反悔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離婚協議訂立後一年內,由於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二、協議離婚反悔的怎麼辦

離婚協議書籤訂後又反悔的不在少數,反悔的內容,既有可能對離婚本身的反思,或是對離婚後生活的恐懼不想離婚,又或是對財產分割方式反悔,希望多分得財產。

無論是哪一種方式的反悔,對另一方而言都可能揪心的懊惱。這邊在財產、小孩撫養等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讓步,而對方卻胃口更大,要求更多。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在訴至法院後連以前作出的讓步都不算。

因為權益的爭取往往就是一點點的努力而得來。在離婚商談中做出了對己方有利的離婚協議書,特別是在財產分割方面。可由於工作、時間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時辦理離婚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能根據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的意思,另行簽訂一份財產約定。這樣,即便對方事後反悔,不肯配合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並且受法律保護,就不用擔心對方反悔了。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其實在夫妻協議離婚之後也是允許其中一方反悔的,不過此時反悔不能對解除婚姻關係本身反悔,可以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撫養進行反悔。雖然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離婚協議書具有了法律效力,不過其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因而在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書內容的時候,另一方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