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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訴訟費收取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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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訴訟費收取的標準是怎樣的?

當代社會,大家都十分清楚的是,離婚的時候是需要一些手續費用的,其中就包括訴訟離婚的時候的離婚訴訟費用,但是許多人卻是不知道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的在我國訴訟離婚訴訟費收取的標準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離婚訴訟費收費標準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離婚訴訟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 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 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 ×0.5% 10010元。

二、如何繳納離婚訴訟費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上面就是關於“離婚訴訟費用怎麼計算,如何繳納離婚訴訟費?”所作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當事人是否向法院起訴離婚,應當慎重考慮,起訴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你們是感情確已破裂才可以,同時離婚時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問題往往存在很大爭議。所以建議當事人可以找專業的婚姻律師幫助,律師在收集相關證據方面比較有經驗,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首先小編必須要告訴大家的一件事情是,訴訟離婚的話訴訟費用的收取是按照50元到200元進行收取的,同時如果案件的標的超過一定的金額,也是需要另行繳納費用的。如果大家還有不懂的,可以諮詢下專業的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