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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金額太低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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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金額太低怎麼處理?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賠償有相關的規定,但是沒有離婚賠償金額的相關規定,因為賠償金的數額不好確定,那麼離婚賠償金額太低怎麼處理?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賠償金額太低怎麼處理?

離婚賠償金額太低,雙方可以協商適當增加或向法院申請增加賠償金,但是必須保證對方的正常生活水平,不能隨意增加。

二、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離婚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責任原則已經由《民法通則》第116條確定為侵權行為的一般歸責原則。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自然應遵循的這一原則。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根據這些具體情節可以確定損害事實的大小,從而為確定具體數額提供依據。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這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費的主要資料。精神損害的後果可分為三種形態,其一,對單純精神損害的賠償;其二,對精神障礙的損害賠償;其三,對人身傷亡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損害後果的輕重,可確定賠償責任大小,從而確定賠償數額。此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也可作為確定賠償費的一個依據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根據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來確定對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懲罰。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因為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功能是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只要能夠給侵權人以懲罰,就能夠起到安撫受害人的作用,如果受害人看到侵權人因為他的侵權行為而承擔責任對其經濟來說已是一種懲罰,常常會感到一種安慰而接受這樣的裁決。相反,如果法院判決加害人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遠遠超過其支付能力而產生嚴重的對抗情緒,採取消極對待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實際的賠償,則安撫不了受害人,從而使人民法院裁決的公平性、公正性受損。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經濟狀況較好的地區其賠償數額相應地要比經濟狀況較差的地區高些,這樣才能較公平地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懲罰和調整功能。

四、離婚賠償的程式

關於離婚賠償程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所以離婚賠償程式既適用於行政登記離婚程式,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式。因為,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離婚賠償的數額太低可以雙方協商,適當增加,也可以申請法院增加賠償金,但必須保障對方正常的生活水平。而且,離婚要求損害賠償只針對一些特殊情形,正常離婚是不能要求賠償金的。如還有疑問,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