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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補償款太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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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補償款太低怎麼辦?

一、農村宅基地補償款太低怎麼辦?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二、農村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款怎樣認定和分割

1、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

3、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係處理。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戶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戶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5、房屋拆遷後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

農村宅基地拆遷有著很強的身份屬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為安置物件的。

但是,非拆遷地居民因繼承享受動遷利益的,也僅以房產的動遷價值為準,不享受其他的動遷政策。最主要的還是要依據本拆遷地塊的動遷政策而定。

雖然村民並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權,但若是宅基地被徵收(用),無疑是會影響村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徵收方一般需要同時向宅基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支付補償款。一般來說,宅基地的徵收(用)方式將補償款發給集體組織,然後由村組織將這筆錢分給宅基地的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