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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領取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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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領取的程式是什麼?

一、結婚證領取的程式是什麼?

所謂的結婚證,也就是一種可以證明男女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法律文書,一般需要一式兩份,男方跟女方各手持一份,而結婚證的式樣是由民政部同一所制定的,由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印製的。

(一)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二、結婚證的領取條件

我國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的規定,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公民的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十分的嚴格的規制的,此時領結婚證的程式也是十分的嚴格的,在實際生活中,也是需要注意的,此時對結婚證進行公證是對婚姻關係真實性,合法性作出的證明,一般是辦理涉及業務時需要用到的,如出國留學、移民、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