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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是否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內

結婚 閱讀(2.97W)

癌症不屬於不應當結婚疾病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癌症是否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