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結婚前可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那麼夫妻約定婚前財產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夫妻約定婚前財產的內容有哪些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介紹,請您閱讀了解。
婚前財產約定的有效要件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的有效要件未明文規定。在解釋上,夫妻財產約定既為一種身份財產合同,又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當特別法無規定時,可適用民法通則關於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由此,夫妻訂立財產約定應具備以下要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締約能力。基於夫妻財產約定乃是附著於婚姻而存在的合同,應依身份行為能力確定當事人有無締約能力,有結婚能力即有締約能力。我國婚姻法並未完全禁止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結婚,故夫妻一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不妨許可夫妻訂立財產約定,只是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作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9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4,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財產約定的內容
約定財產製系規範夫妻間因婚姻發生的財產關係,其約定的內容主要有:
1.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可以選擇如下模式:
(1)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2)約定實行完全共有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的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3)約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即部分婚前財產和部分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部分為夫妻個人所有。
2,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還包括對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
3,約定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如何清償。
4.約定婚姻關係終止或約定財產製終止時夫 妻財產的清算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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