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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協議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4.68K)

婚約財產協議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你知道嗎?現實中,不少夫妻最後都是因為財產問題而離婚,因此在婚後雙方做一個財產約定協議是很有必要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彼此的利益,同時也能穩定婚姻。那麼這個婚約財產協議的內容主要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約財產協議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1、首先確認婚內財產的範圍:

(1)夫妻共同財產: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中,根據《婚姻法》第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一方的財產雖然也屬於婚內財產,但是隻有一方的婚前財產可以約定。

2、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二、婚內財產協議可以約定哪些

1、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用規定: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閱讀完上面的文字,我們清楚的知道在婚內財產協議中雙方可以就哪些方面做出約定,不僅僅是可以約定財產方面的東西,對債務也是允許進行約定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