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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脅迫形成的婚姻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登記 閱讀(7.29K)

如今在大多數的人選擇自由戀愛而結了婚的婚姻都未必能夠走到最後,就更不用說是本質上就是因為脅迫所以才結婚的。當然現在很多人對於這種受脅迫的婚姻實在是很難想象,如果不是在偏遠山區,在城市當中的話那也真的是非常的罕見了,所以平時人們才會很少的關注因脅迫形成的婚姻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因脅迫形成的婚姻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一、因脅迫形成的婚姻關係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可撤銷婚姻的唯一原因為受脅迫而結婚。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意結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婚姻無效的唯一法定程式。請求權人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宣告機關為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時不得撤訴,不適用調解,只能判決結案,實行一審終審制,不得上訴。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作出裁判文書。

綜上所述,受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二、怎麼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

(一)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的標準是: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裡,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脅迫的手段有兩種型別:

1、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

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民法典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由此可見,因脅迫形成的婚姻關係我們是完全能夠依法申請法院撤銷的,況且有些人本來就是受到脅迫跟對方結婚的,所以在民政局正常的辦理結婚證的可能性非常的小,否則的話當著民政局工作人員的面當時就能夠尋求救助的,但是事後請求撤銷婚姻關係的話,就要注意收集受脅迫的證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