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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登記的營業範圍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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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登記的營業範圍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超過登記的營業範圍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准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檔案、賬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各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二、超出登記範圍營業的行政處罰的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工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經營違法行為或者移送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伊吾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階段:工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祕密。

3.審查階段:工商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工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查。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及時主動公開相關資訊。

7.執行階段:對逾期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採取加處罰款,並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檔案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工商機關核准經營主體的經營範圍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登記核准。超範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超範圍經營是違法經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我國的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式中,此時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對重大、複雜案件,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的案件,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