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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父母出的首付款 | 能要回來嗎

結婚 閱讀(1.23W)

   在婚姻法的領域裡,涉及到父母出資購房款的規定主要有兩條。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關於這兩條的區別,從法院的指導判例來看,前者適用於父母只出資部分購房款的情況,後者則適用於父母出資全部購房款的情況。
        那麼,父母只出首付款的情況,是不是就一定按照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呢?確實有法官這樣認為,但是也存在不少的質疑:父母有什麼義務必須贈與子女財產?父母一般都是傾盡畢生積蓄幫助子女買房的,如果子女將來不孝順怎麼辦?當事人自己都沒有說是贈與,法律為什麼強行規定為贈與?如果因為對方的過錯離婚,也能白白拿走自己父母的畢生心血嗎?
       2011年司法解釋出臺後不久,我就審理了一起這樣離婚案件。當時我還是初出茅廬的小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深,社會閱歷也淺,大家對新司法解釋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當時一位資深法官的意見令我比較信服,他說對於婚姻家庭問題,有些理論我們法官內部都有爭議,所以審判的時候不能死守教條,最終要以實現公平為目標。基於這樣的認識,我當時判決父母所出的首付款為父母向夫妻雙方的借款,雖然房子完全歸小夫妻雙方,但是小夫妻應當向父母歸還借款。此後,我也按照相同的原則處理類似的案件,確實很少出現雙方不服的情況,說明這種審判結果還是比較令人信服的。至於我這麼處理是否違法呢,我想畢竟沒有一方能夠證明父母出資時有贈與的意思,當然就不能按照贈與判決了。
       時隔數年,在我作為律師代理這類案件的時候,仔細研究了近年來法院處理同類案件的判例,非常欣慰的是,從北京、上海、四川等地方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已經印證了我當時的思路。
       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子女是應當要作為借款向父母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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