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男女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結婚 閱讀(3.13W)

男女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一、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式離婚;

(二)離婚後未再婚;

(三)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定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二、復婚後的財產如何歸屬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關係的變更是人生大事,在此建議大家在婚姻中不要意氣用事,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為。

三、我國法律對夫妻離婚後再復婚的有關規定。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說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法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在辦理了復婚手續之後,其實男女就會恢復婚姻關係,但此時要注意即使恢復了婚姻關係,之前離婚的時候分割的財產,也只會按照個人財產來處理,而不會隨著夫妻關係的恢復,就變為共同財產。因此,復婚之後再次離婚的,也不能對這部分財產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