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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的婚約財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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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的婚約財產包括哪些?

返還的婚約財產包括哪些?

婚約財產返還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一個案由名稱,在《民法典》中,也無“婚約財產”一詞,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只稱彩禮返還。

將婚約財產統稱為彩禮不合適,彩禮只是男方給付女方及其家人的見面禮金,而且數額不宜太大,太大則有買賣婚姻性質,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所不容,將彩禮納入婚約財產範圍比較合適。除彩禮外,男方往往還要給付女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包括衣服鞋帽化妝品、金銀首飾、住房、小轎車等,這些都是婚約財產的範圍。試舉一案例加以說明:

包某為追求謝某,在謝某要求包某見其父母時,包某送上五萬元的見面禮,在戀愛期間,包某又出資二十多萬元在某市購買了二室一廳住房一套,並登記在女方謝某名下;不久,包某又出資十九萬元為謝某買了一輛小汽車,也登記在謝某名下;期間,包某為討謝某喜歡,經常為謝某買衣服、皮包及化妝品,共花費二千五百元;此外包某還為謝某買過金項鍊一條、戒指一個約二萬元。後二人不和分手,男方要求謝某返還自己花在謝某名下的財產。

以上案例比較典型地表現出了婚約財產的範圍。

婚約財產並不都是彩禮,它包括彩禮及其彩禮以外的其他財產。除了五萬元見面禮為彩禮外,其餘不能作為彩禮處理,而應作為其他財產。在實務中,婚約財產返還糾紛中到底哪些財產需要返還,是全部財產抑或是部分財產?是男方投入的彩禮都需要返還還是僅僅部分彩禮返還?到底什麼是社會上通俗所稱的“彩禮”?這些都需要加以梳理和釐清。

彩禮是我國自古就存在的一種準婚姻制度,指男方及其家人為了表明對女方及其家人的誠意,自願拿出一部分禮金給予女方及其家人,表明男方決心與女方組建家庭,共結秦晉之好,共同白頭偕老的意思表示,他帶有擔保的性質,即男方拿出禮金後保證不再與其他的女孩子交朋友談戀愛,女方保證不再接受其他男孩子戀愛要求,專心致志與男孩子交往直至結婚。女方收到禮金,可以完全用於女方家庭建設,也可以用於女方的嫁妝置辦,男方並不能主動干預。但是一旦男女兩方因種種原因未能最終組成家庭(即成為合法夫妻),男方往往又千方百計要回彩禮,這就暴露出彩禮在當今社會尤其是農村社會中的種種尷尬現實。

並不是男方為了與女方結婚所給予的一切金錢財物都是彩禮,對彩禮不能作過意狹窄的解釋或過於寬泛的擴大。有兩點需要釐清:

一是彩禮主要表現形式應該界定為禮金,即現金為宜。

男方為了表達情意,給予女方的皮包、衣服、化妝品等不宜界定為彩禮,他們應是男方主動的饋贈,一經送出,不能撤銷,若要求法院返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援,在婚約財產返還之訴中也不能判決返還。因為在當今社會上,男女之間以上禮物互送也並不鮮見,雙方也並不見得就一定要以將來組建家庭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法院在界定彩禮的範圍時,將男方送與女方的首飾、戒指也定為男方的饋贈品,在婚約財產返還之訴中不作返還處理。因為男女之間贈送首飾、戒指已經超出了人們認為的一般友誼範圍,只有以結婚為目的的男方才會送女方此類物品,因此他應是彩禮以外應予返還的婚約財產,而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饋贈品。

二是彩禮表現的數額不能過大。過大則具有買賣婚姻的性質,不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彩禮說到底只是男方及其家庭對女方及其家庭表達締結婚姻的誠意形式,相當於男方向世人宣佈:某某已經與我確立了戀愛關係,我們二人將來要走進婚姻的殿堂,其他人不能再與女方談戀愛交朋友,男方也不再與其他的女孩子談戀愛交朋友。既然二人最終都要一起走進婚姻的殿堂,男方拿出過多的彩禮給予女方及其家庭,如若超出男方的經濟實力,最後影響的還是結婚後夫妻二人的家庭生活質量;女方及其家庭向男方索要過多的彩禮,女方家人則涉嫌把女兒當商品出售,借婚姻攬財。但彩禮數額多大才不至於變成買賣婚姻性質,並無定論,一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而論。目前,我國中等發展水平地區的彩禮數額以2—5萬元為宜,過大則應認定為買賣婚姻性質。

拿以上案例來說,包某花在謝某及其家人的錢財中,不能都認定為是彩禮。

真正的彩禮只有五萬元見面禮;二萬元的項鍊和戒指,應予返還;二千五百元的服裝、皮包與化妝品費用應該是包某的無償贈與,不應返還;由包某出資購買登記在謝某名下的房屋與小汽車屬於其他財產,應予返還。一般說來,凡是出於二人將來結婚成家目的男方給予女方的禮金及其項鍊和戒指、男方出資為女方購買的房屋和汽車等都是婚約財產返還的範圍,因他們要為將來二人共同生活所用,其他諸如男方為女方購買的衣物、鞋子、皮包、化妝品等則屬於男方的未附加任何目的的無償贈與,不屬於婚約財產返還範圍,因他們並不能完全與將來二人結婚聯絡起來,屬於完全為一方個人所用物品,但是數額過大的則又需返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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