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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38W)

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是與夫妻共同財產相對的,通常情況下我們說的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就是這裡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一般是不能進行分割的。那麼你知道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嗎?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的解答。

一、婚前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婚前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四)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二、例舉闡述婚前個人財產的內容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綜上可知,在上述五種情況下的財產是被認定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而這部分財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不能進行分割。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保險起見還是諮詢一下本站的專業律師,他們會詳細幫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