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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一審二審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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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一審二審審理範圍
民事訴訟法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第二審程式雖然與第一審程式一樣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著以下區別:


(一)審級不同。


一審程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式,而二審程式卻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式。


(二)審判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一審程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三)任務不同。


第二審程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著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四)適用的程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式,二審程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式中的相關規定。


(五)裁判的效力不同。


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從文中的介紹可以看出,對於民事訴訟法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一共包含審計不同、審判程式發生原因不完全相同等五點。這五點區別分別從不同的方面,以及角度進行分析的。因此,大家在區別兩者時,可以從這些內容中進行了解。至於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在文中作了詳細的介紹,如果有興趣的,不妨多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