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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婚姻怎麼提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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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婚姻怎麼提取證據

一、脅迫婚姻怎麼提取證據?

我國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的。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係:

1、身份證據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

2、時間證據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所稱的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

二、如何判斷是否受脅迫?

“因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願結婚的情況”。在判斷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裡,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為;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為。

3、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4、受脅迫方因行為人的脅迫行為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在申請撤銷脅迫婚姻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瞭解脅迫婚姻怎麼提取證據,以為自己申請的婚姻撤銷爭取到最有利的條件。脅迫婚姻的當事人應在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有些當事人在結婚後會被限制人身自由,這部分當事人在獲得人身自由後的一年內也應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