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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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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首先,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符合登記結婚的條件後,需要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關於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影印件辦理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