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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案列具體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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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案列具體指的是什麼

無效婚姻的案列具體指的是什麼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國的法律均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取決於各國法律中的具體規定。法律中常見的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當事人的結婚合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民法典》中沒有關於無效婚姻的條款,但有些規範性的檔案中對此有專門的規定。例如:民政部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

1、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佈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是關於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中國民法典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後的民法典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在法律上就是不符合有關的規定,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細節,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是婚姻的操作流程有關部門的政策已經給出明確的答覆,因此有關的當事人操作上的失誤導致無效婚姻,那麼有關的責任需要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