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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的客體具體指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19W)

貸款詐騙罪的客體具體指是什麼

貸款詐騙罪的客體具體指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

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

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貸款詐騙罪的客體有著實際的意義,但是有關的法律程式上的操作,需要自己多加註意其中的環節,在有關的法律運用中積極有效的維護會存在較大的認定難度,所以有關的部門在進行此類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會陷入消極的一方面,所以自己需要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