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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糾紛管轄法院?

家事糾紛 閱讀(3.05W)

贍養費糾紛管轄法院?

贍養費糾紛管轄法院?

贍養費糾紛是民事訴訟糾紛。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一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是,如果不能確定管轄權,就無法確定該由哪個法院來維護其合法權利。被告也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因此,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應注意管轄權問題。一般來說,訴訟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區域管轄、專屬管轄、軍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等。與贍養費糾紛最相關的是區域管轄權問題。我國民事訴訟基本貫徹“以被告為被告”的原則,部分特殊情況還規定了“以被告為原告”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父母可以對子女的扶養提出爭議。被告(以下簡稱兒童)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如果被告數人,且被告數人的住所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人民法院都有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都有管轄權。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應用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文章在被告的住所的追索贍養費,教養,贍養費並不在同一個管轄權可能管轄的人民法院原告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