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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訴訟管轄 閱讀(7.97K)

贍養費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贍養費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如提起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對部分特殊情況也規定了“被告就原告”和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的規定。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管轄。

二、贍養費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3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這些法律規定給原告選擇管轄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多子女老人提出贍養訴訟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規定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贍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贍養訴訟審理出現困難怕麻煩而“推管轄”的情況,極大地方便與支援了老年人的贍養訴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

三、贍養起訴書的正文怎麼寫

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是公民個人時,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先列寫原告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如果原告有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況。列寫代理人時,應寫明是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還是指定代理人,列寫完原告及其代理人後,再寫被告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有數人時,應依次寫出,以享受權利和應盡義務的大小排列,即享受權利大的原告和應盡義務多的被告分別先列寫,然後按順序排列。基本情況寫法相同。如果有訴訟代理人的,可在該當事人基本情況下,另起一行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