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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糾紛管轄法院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6W)

贍養費糾紛屬於民事訴訟糾紛。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原告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管轄問題,如果確定不了管轄,就無法確定應該去哪個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作為被告,也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所以不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應該關注管轄問題。總體而言,訴訟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軍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等。具體到贍養費糾紛,最相關的是地域管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部分特殊情況也規定了“被告就原告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提出追索贍養費糾紛,父母是案件中的原告,可以向任一被告(指子女)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只有一個被告,則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若有幾個被告且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贍養費糾紛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