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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意定監護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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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意定監護特點是什麼?

法律上意定監護特點是什麼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就要求籤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夠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決定自己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負責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2、意定監護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於意定監護決定了被監護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如不能採用書面形式,則很難保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實現,也難以保證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證。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這個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簽署監護協議時約定的委託監護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即便被監護人實際需要監護時,該約定的委託監護人仍然不能成為監護人。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相比較於公民自己書寫或由律師代為書寫,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意定監護宣告書,可以通過公證處錄音錄影等手段,用國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確保意定監護宣告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異議。

二、合法監護人的範圍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情形

《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父母存在七種惡行,法院可剝奪監護權: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相信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都還根本不清楚意定監護的概念,實際上意定監護由法院指定的當事人,對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督的,而意定監護人並不需要實際去履行監護職責。我國對意定監護沒有什麼有效的監管措施,簡單瞭解一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