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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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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男女在正式結婚之前,一般都會經歷一個戀愛階段。在這段期間,有的人就會選擇同居生活,而在資金不夠的情況下,也就會出現對外借款的情況。那要是發生了戀愛期間的借款糾紛,此時應該怎麼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戀愛期間的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戀愛過程中的日常開銷現在也越來越大。隨著戀愛期的延長,戀愛的成本也必將越來越大。如果最終沒有結合,戀愛期間的花銷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因為戀愛期間的饋贈而產生的糾紛也就越來越普遍了。

婚前給付不一定是婚前贈與。婚前給付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基於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誌,通常稱為彩禮;

二是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住房、汽車、金銀首飾等,在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之後接受方以嫁妝的形式融人家庭財產中,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為婚前贈與財產;

三是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等,屬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實踐中,男方為結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終沒有登記結婚,聘金是否返還的爭議較為常見。審判機關案例認為,男女雙方在同居前,一方當事人給付聘金的行為追求的是雙方的結婚,現結婚不能實現,另一方當事人應返還聘金。

二、戀愛中贈送的財產要退還嗎

戀愛,是異性或同性互相愛慕的行動表現。

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定義,現代定義為兩個人基於一定的物質條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的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的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與貴重物品,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

贈與方生活困難的,應予以返還;

若女方借婚約之機從男方處獲取財物,則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而女方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收受男方財物,致使男方經濟利益受損的話,也可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應當退還不當得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男女之間建立的婚前同居關係,這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因此,要是在這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對外借款的話,此時的債務雖然可以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區別對待。而此時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了彩禮,日後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則女方需要返還彩禮錢。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