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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買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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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買房糾紛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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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戀愛過程中的日常開銷現在也越來越大。隨著戀愛期的延長,戀愛的成本也必將越來越大。如果最終沒有結合,戀愛期間的花銷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因為戀愛期間的饋贈而產生的糾紛也就越來越普遍了。

婚前給付不一定是婚前贈與。婚前給付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基於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誌,通常稱為彩禮;二是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住房、汽車、金銀首飾等,在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之後接受方以嫁妝的形式融人家庭財產中,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為婚前贈與財產;三是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等,屬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實踐中,男方為結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終沒有登記結婚,聘金是否返還的爭議較為常見。審判機關案例認為,男女雙方在同居前,一方當事人給付聘金的行為追求的是雙方的結婚,現結婚不能實現,另一方當事人應返還聘金。這種判決,與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