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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分手後如何處理?

家事糾紛 閱讀(1.63W)

一、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分手後如何處理

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分手後如何處理?

雙方基於戀愛關係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應按共有財產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即涉案房屋屬於唐某和李某按份共有的財產。分割按份共有財產時,有約定的按約定,雙方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共有人的實際出資和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額。

對於類似戀愛期間為結婚而決定購房的情形,建議雙方對所購買的房產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就出資比例、共有比例等進行約定。同時,注意妥善儲存在辦理房產買賣手續過程中的合同、付款憑證等材料,以便日後萬一出現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時,有明確證據證明出資等事實。

二、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財產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三、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需謹慎

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雙方都有出錢而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因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響兩個人的感情而未在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中體現自已的房屋所有權利,那麼一旦雙方反目,在分割財產時難免會發生爭執並使得這一方處於不利位置。

在買房時無論是購買新房還是二手房,房產證上都可以體現出兩個人的名字,只不過雙方要事先協商好房產份額配比。因為當房產證上同時出現兩個業主名稱時是要分大、小產權的,事先按份共有分好產權後雙方即可以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這樣也不會產生糾紛。

一般情況來說情侶戀愛時共同購買的房產,在分手後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將房產賣掉共同分配所得財產,另一種是由一方獲得房產,再將對方在房產中所佔份額的錢返還給對方。不管怎麼處理,這套房產所產生的價值都是由兩人共同享有的,需要按對應份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