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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婚姻法 | 8條房產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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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婚姻法 8條房產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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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很多事情都不是絕對的,有光就有暗,有白天就有黑夜。一件事情,很多時候不是對錯的問題,更多的是立場,是是非觀念的問題。對於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最痛恨的莫過於小三。因此,新婚姻法對婚姻方面的房產問題作出了更加全面的改進。那麼,2017新婚姻法 8條房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是去需要辦理公證。

2、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父母買的房從共同財產變為個人財產。

3、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4、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行了。

5、司法解釋保護"富二代"?

新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讀:在農村,婦女出嫁即淨身出戶,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記在公公名下,而按現在的規定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意味著無家可歸。這無疑是保護"富二代"的一種做法。

6、單方舉的債,除非能證明,否則勿需共同償還

新規: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解讀:以前不少人都以離婚這種方式來逃避債務,但是現在根據新婚姻法這種方式已經是不可行了。

7、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

新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解讀:應是和計劃生育法接軌,旨在保護婦女權益。

8、鼓勵養"小三"?還是維護男人權益?

新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從另一角度看會變相鼓勵了男人養"小三",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後不給錢"。

以上就是關於新婚姻法 8條房產的相關規定的主要內容以及題外解讀,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這8條房產的規定內容。其實,歸根到底,還是在保護婚姻關係裡面雙方的財產利益。保證在紛爭時,有詳細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