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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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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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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婚姻,國家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那麼新婚姻法解釋的相關內容是什麼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最好辦理公證,防止承諾後反悔。

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父母買的房從共同財產變為個人財產。

三、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四、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行了。

以上是關於新婚姻法解釋三帶來的變化,對人們的影響主要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的變化,當然,小編還是希望走入婚姻的兩個人是為了愛情而不是財產,結婚後都能和和美美的過下去,而不用走到鬧離婚分割財產這一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