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之後司法解釋怎麼辦?
在《民法典》實行之後司法解釋之中若是存在與《民法典》相悖的內容,歸於無效,且需要以新法的規定為準。也即《民法典》的實行,並不必然導致司法解釋無效,這是由於在《民法典》之中,並沒有明確註明廢止相關司法解釋,而是會廢止以下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施行日期及舊法廢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二、《民法典》之中關於家庭編有變更的內容
1、婚姻關係
①無效婚姻:取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②可撤銷婚姻:脅迫 隱瞞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③增加了無效或可撤銷婚姻中“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
④登記離婚增設了“離婚冷靜期”;
⑤家庭付出補償取消分別所有的限制;
⑥增加“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之規定;
⑦增加收養或者解除收養8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繼承問題
①完善遺產範圍的規定;
②喪失法定繼承權的情形增加“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③增加列印遺囑、錄影遺囑;
④遺囑人以不同形式訂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⑤擴大代位繼承製度的適用範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為繼承;
⑥增加遺產收歸國家所有的用途。
隨著《民法典》的實行,採取公證方式訂立的遺囑並不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公民若是想要採取協議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也不能在首次向民政部門提出離婚登記請求的時候就結束婚姻關係,這是由於新法增設了“離婚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