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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解除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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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未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的解除程式是怎樣的

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法律上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說,人們所理解的取消事實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解除事實婚姻也就是法院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