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勞動爭議仲裁和仲裁法是否完全適用
仲裁,仲裁分很多種: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仲裁;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面。
2、《仲裁法》規定的合同等商事仲裁;有歸司法局管的,也有市法制辦的。一般地級市都有仲裁委。如北京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頁 -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
此外,還有涉及海事仲裁的,如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4、仲裁法調整的實際上是商事仲裁。勞動仲裁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兩者區別在於:
(1)仲裁案件型別不同
(2)仲裁依據不同,前者需要爭議雙方仲裁條款,後者不需要
(3)適用法律不同
(4)裁決終局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