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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發回重審拖時間最長多久?

家事糾紛 閱讀(3.06W)

一、離婚發回重審拖時間最長多久?

離婚發回重審拖時間最長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發回重審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裁定和案卷材料後的次日內立案。法院立案後會7日內通知當事人的。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二、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迴圈。

離婚案件的審理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離婚情況來認定和判決,涉及到不能就有關情況進行及時認定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可以發回重審的,但需要在司法審理的規定時限內完成相關情況,否則可以導致違法的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