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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最長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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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最長時間是多久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延期審理最長時間

  1、法院延期開庭受審限的限制,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不能超過《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2、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這便是我對延期審理最長時間,具體有什麼規定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